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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一男子组织未成年少女卖淫被公诉 面临重罚

2015-01-27 07:38:24  作者:王威  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晚报讯平潭男子张某在平潭县潭城镇开了一家按摩店,招收了3名卖淫女进行性交易,其中2人还未成年。为躲避警方打击,张某带着卖淫女“避风头”。日前,平潭县检察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张某本来有一份正当职业,但是他嫌这份工作来钱太慢,于是将目光投在招募女性从事卖淫活动上。

  从2013年12月开始,张某在平潭县潭城镇租了两间店面,明里是按摩店,暗地里却提供卖淫活动。张某陆续从云南省招来3名女子,其中2人为未成年人。

  2014年2月,警方严打卖淫犯罪行为,张某为躲避打击,带着3名卖淫女逃到外地,躲了两个多月。张某认为“风头”已过后,让3名卖淫女跟着他返回平潭重操旧业。

  为了保险起见,张某关了沿街的按摩店,让卖淫女站在街巷中向过往的男性挥手招嫖。卖淫女与嫖客谈妥后,就将嫖客带到附近租赁的民房中进行性交易。

  张某规定,卖淫女每次得到的嫖资必须全数上交,由他供卖淫女的吃、穿、住,到一定的时间,他才将卖淫所得按分成发给卖淫女。

  据检方介绍,张某对卖淫女的管理比较严格,卖淫女招嫖时,他就站在离不远的地方监视,并提前在卖淫场所准备好卖淫器具。如果性交易的时间超过半小时,张某就会在房门外敲门提醒卖淫女注意。

  2014年4月17日,2名卖淫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张某趁乱逃走。2014年6月,张某在平潭落网。

  该案的经办检察官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俞珊珊 梁梓卿)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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