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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包装应急储备粮油可托经销商代储 须专人监管

2015-01-20 10:07:13  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新闻网1月20日讯 近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等联合印发新修订的《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要求地方储备粮油未经同级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确保政府需要时能调得动、用得上。不过小包装应急储备粮油可委托粮油加工企业或经销商代储,但必须有相对独立的储存场所,派专人监管,并且要保持品质新鲜。

  地方储备粮是指我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地方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地方储备粮按省、市、县三级建立和管理,实行三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承储单位的储备粮经营管理必须与其他经营活动分开。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罐)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并在仓(罐)外挂标牌。

  我省要求,未经同级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动用后,应尽快组织补足,并报省人民政府和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备案。新入库和轮换出库的粮油应由具备粮油品质鉴定资格的粮油质检机构检测。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提供出库粮油的质量证明。每年原粮轮换数量一般为储备规模的30%,架空轮换的时间,也就是自开始轮出起至轮入结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地方储备粮的轮换,以粮油品质理化检测指标为统一标准和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指标。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稻谷的参考储存年限为3年,小麦5年,食用油2年。凡地方储备粮储存达到规定年限且粮油品质理化指标已接近“轻度不宜存”或储存虽未达规定年限但粮油品质理化指标已接近“轻度不宜存”时,应及时提出轮换申请。粮油品质理化指标“宜存”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储存年限。凡判定为“轻度不宜存”的应立即轮换,不及时轮换导致储备粮“重度不宜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储备粮的保管,我省要求坚持“三天一小查,七天一大查,风雨随时查,站库主任月会查”,落实省、市春季粮油安全联合大普查以及县级普查制度。每次查仓必须按要求详细记录粮温、仓温、气温、仓湿度、气湿度及虫害等情况,根据粮情、虫害密度、温湿度、季节变化等因素,因地制宜分别采取不同的保粮措施。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必须对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的品质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测。

  不过,因为小包装大米和食用油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储备,可以委托粮油加工企业或经销商代储,但必须有相对独立的储存场所,派专人监管。储备规模应确保常年足额到位,按先进后出的原则及时轮换,保持品质新鲜;要求小包装大米的包括在50公斤/袋及以下、食用油5升/桶及以下。

  (福州晚报记者 谢充灵)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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