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65岁包工头被错关389天 获国家赔偿9.1万元
“经济纠纷,咋成了刑事案件?”
高国栋告诉记者,围绕这800万工程款的分配问题,他与合伙人陈某雄意见不一致,产生纠纷。但他一直搞不明白的是:“合伙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怎么演变成了刑事案件?”
据高介绍,他和陈某雄都不是中色十六冶武汉公司的职员,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挂靠关系——他和陈某雄等人合伙,由中色十六冶武汉公司承接工程,再转包给他们几个合伙人,然后他们垫资施工,中色十六冶武汉公司以总造价2%提取管理费。
高称,那800万工程款,是他历经10年、打了多场官司才通过武汉市中院从开发商处拿到的。这笔钱不是中色十六冶武汉公司的钱,而是他们几个合伙人的钱。而所谓的“十六冶武汉公司高层处”,根本不是实体,并非该公司的内设机构,而是该公司给他们挂靠方的一个“名头”——以方便他们对外业务联络。
2011年10月21日、22日,原十六冶武汉分公司经理段某龙和副经理袁某才先后各作出书面证明,佐证了上述说法。二人均称:“高国栋不是我十六冶公司职工;高国栋等人及大卫广场项目属挂靠我公司;我中色十六冶武汉分公司未在大卫广场工程项目施工中投入过资金。”
“希望办案人员给出合理解释”
受高国栋委托的肖律师说,根据《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犯罪主体要求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犯罪客体必须是其侵害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必须挪用的是本单位的资金。
首先,高国栋不是十六冶公司的工作人员,两者并无劳动关系,是挂靠关系。其次,800万工程款也非十六冶公司的钱。武汉中院(2005)武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显示:该大卫广场C栋桩基工程补偿款、违约金800万元,十六冶公司授权由高国栋个人收取该款。所以,以挪用资金罪追究高刑责,于法无据。
高国栋说,新年伊始,他有个心愿:在他有生之年,能得到相关办案人员的合理解释,更希望有关部门依法查明在哪个环节,是哪些原因造成了这起错案。
(海峡都市报记者 涂明/文 黄启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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