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是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治建设真正做到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在我国,人民不是法律的被动接受者,而是法律的制定者、实践者,是法律的主人。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同时,要让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更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全体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上下贵贱皆从法”、“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是古今法治通则。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重要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法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重要的手段和最有效的方式。法治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更要求公平正义在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得到维护和实现。老百姓讲“一碗水端平”,如果不端平、端不平,久而久之,人民群众对法治就会失去信心。《决定》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这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含义的完整诠释,既突出了制约权力这一重点,也重申了平等守法的原则。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质是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在我国,一切权力都来自于人民,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赋予的。这一性质也决定了权力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法治就是通过设定权力行使的边界,将权力运行公开,对权力设定监督,明确权力相应责任,以确保权力运行符合人民的期待。现在,有的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无视法律的存在。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规范和约束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要始终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不能在法外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不管什么人,不管涉及谁,只要违反法律就要依法追究责任,不允许出现执法和司法的“空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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