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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015-01-04 10:50:38  作者:汪永清  来源:《求是》2015/01
  

  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我们党通过65年来治国理政的探索实践,找到了党领导依法治国的有效方法。这就是《决定》所总结的“三统一”、“四善于”: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三统一”、“四善于”,富于政治智慧、法治思维,既符合法治规律,也符合中国实际。只有把这些要求落实好,才能够很好地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坚持党的领导,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邓小平同志1978年曾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决定》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这里的“严”,不是指党规党纪比国家法律处罚严,也不是指党规党纪比国家法律效力高,而是指它的标准和要求更严。公民有履行法律的义务,而共产党员除了有履行法律的义务,还要遵守党规党纪,承担履行法律和党规党纪规定的双重义务。我们党是执政党,国家权力大都掌握在党员干部手中,用党规党纪规范和约束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实际上是在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同时又增加了一道约束,有助于更好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这一意义上讲,党规党纪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同时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其他国家法治的根本所在。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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