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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吸进喇叭哨嘴身亡 销售者一审判赔96万余元

2019-04-29 11:31:38  来源:泉州晚报
  

男童吸进喇叭哨嘴身亡 销售者一审判赔96万余元

完整的喇叭

  被告 产品有检验报告 并非三无产品

  面对100多万元的索赔,食杂店店主有自己的看法。

  虽然承认该喇叭系食杂店所销售,但食杂店店主认为,杨先生夫妇无法证明案涉产品为缺陷产品,小凯并非在购买产品时立刻发生事故,而是在回家之后才发生事故,因此小凯吸入的异物究竟是否为案涉产品的部件不得而知;食杂店销售的并非三无产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产品系食杂店向其他商家购买来的,生产者是广东某食品厂,且该产品具备产品检验报告。为此食杂店要求追加其他商家为该案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食杂店店主还认为,小凯的监护人在照顾儿童时,理应在监护过程中对他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自行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 喇叭存在缺陷 店家赔偿96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查明,老杨在食杂店购买了喇叭,小凯在玩耍该喇叭时,因该喇叭质量问题,内部部件哨嘴(大小约1cm×0.5cm)脱落被吸入气管,最终导致小凯死亡。

  法院认为,小凯系因产品存在缺陷致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被侵权人享有对产品生产者或产品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产品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主张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最大限度的保护。虽然被侵权享有选择性的请求权,但并不等于说产品责任的最终责任人就是被侵权人所请求赔偿的对象,销售者若能证明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承担替代赔偿后,仍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此食杂店主张追加其他案外人为本案第三人,法院不予准许。

  法院还认为,食杂店主张小凯的监护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自行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食杂店赔偿杨先生夫妇96.3万余元(包含已付的2万元)。食杂店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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