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安全帽“一撞就碎”引热议 劣质帽如何流入市场?
企业违法成本低监管弱
“本次事件还反映出企业违法成本低。”王天玉认为,针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现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在发现问题的情况下,仅“责令改正”,并选择性地“可以”处以罚款,罚款的上限仅为“五万”,违法成本实在过低。这样的处罚相对于企业向众多工人提供低劣安全帽所“节省”的成本而言微不足道。
对于劣质安全帽流入市场,涂永前分析说,由于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和质检装备配备严重不足,检验检查中常用的抽查工作方式往往给一些不法生产经营者以可乘之机,加上消费者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普遍偏低,劣质产品因为价格低廉而需求巨大等,也是导致劣质品市场存在的诱因。
王天玉直言,目前我国的劳动安全保障机制还不健全。现行劳动安全保障机制主要依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某种意义上制度落实就是靠行政执法。各地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员有限,执法能力有限,几乎不可能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细致到“安全帽”质量的排查,这就导致了事前的监督检查存在很多“走过场、重形式”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隐患。
加大对直接责任人处罚
涂永前建议,解决安全帽劣质乱象须多管齐下。首先,对于不安全劳保用品的生产经营者,要实行更加严格的行业准入或退出制度,一旦发现生产不合格产品必须重罚,严重者可以撤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斩断不安全劳保用品的源头供应。其次,劳动监察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负责安全生产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大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者,进行严厉处罚。最后,要发动劳动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就不法劳保用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社会监督。
罗艾也给出类似建议,认为保护建筑工人的劳动安全,既要从源头上对流入市场的安全帽质量严格把关,又要对用人单位在安全帽的配置、使用、维护工作进行定期检验,还应保障建筑工人维权渠道的畅通高效。
王天玉建议,修订安全生产法,将罚款由“可以”转为“应当”,确定为必备罚则,并大幅度提升罚款金额。同时,加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确立对直接责任人的罚款、取消从业资格,乃至刑事责任的处罚机制。此外,完善劳动安全生产保障机制。设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一线建筑工人举报企业违法行为,并须注意保护举报人员的个人信息。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维持对违法行为高压处罚态势。积极引入媒体监督,以各种渠道曝光企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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