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福建楼市拟设房企红线、中介红线!
根据《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这四类检查对象若违规都将依法依规处置
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按检查对象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四个类别,各类别“双随机”检查可分别开展或联合开展。省级各类别“双随机”检查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每次抽查该类企业或项目不少于30家。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率、检查内容和检查企业数量。
此外《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事项清单》出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行为、销售行为作出了违规行为处置建议建议。
其中包括——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计入信用档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对外销售,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炒卖房号。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直至暂停企业网签资格,并计入信用档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捆绑搭售车位、装修等,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直至暂停企业网签资格,并计入信用档案,并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当地物价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提供购房融资服务,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或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直至暂停企业网签资格,并计入信用档案,并将相关线索移交金融监管部门。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为没有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计入信用档案。
其他详情请到省住建厅网站进行查询。
(东南网综合福建省住建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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