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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芳不自赏》和“水军”之争其实有法可依

2017-02-26 14:45:46  来源: 新京报
  

  《孤芳不自赏》(以下简称“孤芳”)水军讨薪事件真相未明,但影视圈内的竞争乱象已昭然若揭。“水军”黑色产业链条应引起网络平台和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法律的利刃应整肃“盲目疯抢大IP,砸下重金请明星,剧本创作不用心,制作粗糙辣眼睛,雇用水军刷好评”的影视圈,不仅做“清道夫”,更做“卫道士”。

  “水军”难治因难断定评价背后是否有交易

  近日,在演员天价片酬、主演轧戏、替身出演、抠像处理之后,热播连续剧《孤芳不自赏》再次深陷“水军讨薪”风波。杭州通明传媒公司公开表明《孤芳》买其水军刷好评,后续又不按约付款,即使《孤芳》官微极力否认称“别炒了,不想红”,这部片子还是又一次不留余地地“红”了一回。

  《孤芳》自杀青后负面评价就不少,但抛开片子的质量不论,这次“水军讨薪”事件第一次将水军和疑似互联网雇主之间的纠葛大明大亮地搬上了台面,让观众大跌眼镜。《孤芳》剧组究竟是理亏还是遭人抹黑未有定论,但“水军”的角色却尤其值得关注。

  对于影视圈和观众而言,“水军”并非新鲜事物。这股凭借大量刷舆论而为雇主造势的力量,捧红和抹黑能力都不容小觑。具备正常道德评价能力的人都可以判断出:这事儿做得不对。但是大部分人拿不准的是,这违法吗?

  从法律上讲,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在互联网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评价无可非议,但对于水军违背自己本来的认知而肆意刷出雇主要求的言论的行为,法律的管控却并不容易。原因很简单:法律本身很难判断某个评价到底是否出于个人的实际观点还是“水军”的“工作需要”。再退一步说,即使认定言论来自于“水军”所为,在合理限度内的赞扬和批评观点并不能成为认定“违法”的依据——法律很少单纯因为公民“昧着良心”而施加惩罚,无论实际情况站在道德角度上有多应该受到谴责。

  涉及虚假信息的“水军”处在法律弱势

  但“观点”事小,如果涉及“虚假信息”,那么发布者就“摊上大事了”。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或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尽管成立非法经营罪有数额的限制,成立寻衅滋事罪需要达到“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后者包含着司法一定的裁量区间,但国家整肃网络水军行为的决心可见一斑。无论《孤芳》剧组聘请水军、扰乱互联网信息市场的行为是否属实,也许在法律面前,自己坐实“水军”之名的通明传媒才是最该担心的。

【责任编辑: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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