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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芳不自赏》和“水军”之争其实有法可依

2017-02-26 14:45:46  来源: 新京报
  

  “水军”链条应引起法律界重视

  显然,面对互联网阵营里各大水军“玫瑰与板砖齐飞”的乱象,法律的态度是曾经的政治课本上再熟悉不过的话:“言论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的朱巍老师所言:“网民口碑是互联网商业信用的基石,也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基础,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直接决定着商家的市场占有率。”而抢占口碑的背后,催生的是水军雇主和水军公司双方的畸形需求,而舆论由此被引向“一边倒”的窘境,优劣黑白任意颠倒。《孤芳》水军讨薪事件真相未明,但影视圈内的竞争乱象已昭然若揭。

  希望真相大白之日,这条黑色链条能够引起网络平台和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更希望法律的利刃能整肃“盲目疯抢大IP,砸下重金请明星,剧本创作不用心,制作粗糙辣眼睛,雇用水军刷好评”的影视圈,不仅做“清道夫”,更做“卫道士”。

  黑兔(法学硕士)

  若诉诸法律,结果可能是……

  我国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中都对言论自由的禁区划出了明显的边界:侮辱、诽谤他人、侵犯公民名誉及法人商誉、谎报险情警情、扬言以危险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编造和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等,都将面临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水军”也好,剧组也罢,都绝不能肆意触碰法律的红线。

  假如《孤芳》剧组没有买水军,传媒公司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

  倘若《孤芳》剧组确系无辜,并愿意诉诸法律手段,则通明传媒在承担前述可能的刑事责任之外,还很可能因为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侵犯商誉而面临民事赔偿责任。2015年9月,《每日经济新闻》因刊登虚假报道抹黑360公司及其产品,被判决赔偿对方150万元并致歉的事例,虽非源于水军,但足当前车之鉴。

  假如《孤芳》剧组买了水军,双方都难辞其咎。

  反过来,如果《孤芳》剧组雇佣水军确有其事,也同样面临着因扰乱互联网信息市场秩序,而成立非法经营的风险,而涉案的通明传媒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就要看之后所能查明的水军实际“水”出来的内容和涉案的金额了。类似是否成立非法经营罪之类的问题,如果通明传媒在与《孤芳》“合作”之前已有先例,所有的此类“有偿水军”,原则上都将被考虑进定罪量刑的因素中。

【责任编辑: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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