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清源山天湖惊现男尸 死前遭非法拘禁6人获刑
2016-12-23 11:40:33 来源:泉州晚报
一审
犯非法拘禁罪 6人被判刑
案件审理过程中,易某林的家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有董某山聘请律师辩护。在该律师的促成下,这些被告人的家属一起共同赔偿易某林的家属28万元,易某林的家属于是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审理,法院认为,董某山等人以拘、押、禁闭等方法,共同非法剥夺易某林的人身自由,该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董某山、徐某响、李某非法拘禁致易某林死亡。
在共同犯罪中,许某玲、杜某国、董某山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朱某、徐某响、李某受召集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董某山、徐某响、李某在犯罪以后,在准备前往投案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均予以减轻处罚。
近日,法院一审以犯非法拘禁罪判董某山有期徒刑五年半。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四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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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墩良 辑)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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