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造成重大损失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福州新闻网12月30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郑家新)福州某国有客运公司合同制职工陈某,去年9月驾驶公共汽车在十字路口与逆向行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一死二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陈某未注意安全避让义务,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对方承担主要责任。经调解协商,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42万元,客运公司赔偿7万元,已结案。客运公司对两名伤者垫付医疗费25多万元,未结案。同年11月,用人单位向陈某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今年1月8日,申请人陈某向台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请求,请求裁决用人单位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万余元,支付停岗期间工资7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5000多元。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赔偿金是否有法律依据?陈某认为,交通事故中他并非主要责任,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被申请人福州某国有客运公司则认为,陈某驾驶公共汽车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依法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台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陈某发生的重大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给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及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申请人的驾驶证为配合交警调查被暂扣,停岗非本人原因,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向其支付停岗期间工资予以支持。申请人陈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不予支持。最后作出裁决,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停岗工资270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陈某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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