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社会诚信
原标题:诚信建设万里行:电信诈骗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社会诚信
开栏的话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诚信建设制度化取得阶段性突破。但当前失信成本仍然偏低,全民诚信意识和市场契约精神仍有待提升。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已成为全社会共识。
冒充公检法、电商客服等诈骗钱财、利用伪基站发送木马链接诈骗……近年来,形形色色的电信诈骗案件时常发生。
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电信诈骗手段不断升级,成为人们享受信息发达便利的绊脚石,给社会诚信带来严峻挑战,严重威胁公众安全感。
扰乱正常生活秩序
5月18日,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的储女士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把她货物搞丢的快递员,并主动表示要进行赔偿。储女士按照提示添加微信号“快递理赔中心”,并进行了相关操作。
“赔偿款已经转到您的账户,但不好意思给您多打了5000元,麻烦您退还给我们”。储女士看到果然有7000元到账,于是把5000元转进了对方账号。事后储女士发现,原来自己的操作是在骗子诱导下,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借款7000元转入了自己的账户。随后,储女士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生活中像储女士经历的这种诈骗屡屡发生。此前,山东临沂准大一新生被骗9900元学费含恨离世;一男子被网恋两年的“女友”骗取近百万元……如今,冒充身份类、虚假兼职类、金融理财类等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猖獗,这些案例让人们深恶痛绝,后怕不已。
记者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获悉,中老年人已成为受电信诈骗侵害的重点人群。以虚假信息诈骗为代表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严重扰乱正常生活秩序,危害老年人财产安全,成为影响老年人安全感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工信部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共接到诈骗电话号码举报7549件次,环比下降15.34%。相关电信企业已对上述举报号码进行逐个核实处置,对存在违规的进行内部追责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通报公安机关。
破坏市场信用环境
在武汉的大学生崔斌,不久前从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条短裤,收到后发现实物与电商平台描述的颜色、布料等相差甚远。“真是有一种被骗的感觉,不知道这家电商口口声声说的诚信在哪里。”崔斌一边叹气一边说。
在北京做生意的顾先生,通过网络认识了一家纺织企业的老板。老板给顾先生展示了多幅产品照片和获奖证书,发送了几段生产车间的视频,并表示他们的产品质优价廉。于是,顾先生从该厂家购买了一批产品。然而产品卖出后,有多位老顾客反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赔偿。“没想到竟然有这么多的产品质量不达标,现在我既损失了钱财,又影响了信誉,真是亏大了。”顾先生气愤地说。
日前,甘肃省定西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经查,以魏某勋等人为首的诈骗团伙把自己包装成正规营销公司,非法购买网民微信账号等信息,集中推送广告,并利用相关软件制作专门网页,再以“外公生病,帮外公卖茶”为幌子实施诈骗,以次充好给受害人邮寄劣质茶叶。经初步梳理,该诈骗团伙仅甘肃涉案资金就高达211万余元。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电信网络诈骗等失信行为严重侵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破坏市场信用环境,增加交易成本,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吴晶妹指出,信用已经成为一种生产要素,与劳动力、土地、资金、技术等共同形成社会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电信诈骗犯罪不仅使人民群众遭受巨大经济损失,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甚至可能导致信任危机。
诚信建设任重道远
北京邮电大学教授曾剑秋认为,电信诈骗案件多发暴露出运营商存在问题和漏洞。我国虚拟运营商数量较多,而且缺少丰富的运行经验和规范的服务体系,加之一些虚拟运营商诚信经营意识不强,监管不到位,导致容易发生电信诈骗。
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胡明说,我国诚信体系建设问题仍然存在,不少地方共享平台尚未建立起来,诚信信息未能全量共享。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推进多年,但全社会对信用工作的关注度与重视度不够,对信用建设的认知比较模糊。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社会成员信用记录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
遏制电信诈骗犯罪,需要电信运营商和金融单位的支持配合,从源头阻断犯罪渠道。还应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同时,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最后还要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 (责任编辑:王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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