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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红黑名单”制度

福建发布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监管意见

2020-10-16 15:04:20  来源:东南网  作者:林先昌
  

  记者获悉,近日,福建省民政厅发布关于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监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公建民营是在政府履行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兜底线、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以合同协议的方式引进社会力量提高机构社会服务水平的运作模式。实施公建民营应坚持履行公益职能、养老属性、确保资产安全、实行管办分离、加强服务管理。

  《指导意见》还提出监管清单,各地要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基础上,完善细化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事项清单,对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逐项整改、督办落实,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常态化、长效性机制。

  《指导意见》列出监管方式包括如下:年报制度。运营方应当及时向监管方、所有权方报告重大情况,每年3月31日前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有关情况;检查制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不定期采取实地查看等方式,对机构的运营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收益支出、人员待遇、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举报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内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对举报和投诉内容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纠正养老服务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评估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将第三方评估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包括公建民营在内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管理、履行合同、入住老人的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促进养老服务水平提升。

  《指导意见》提出监管成果应用包括:落实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有关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人才队伍保障等扶持政策。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等政府供养对象的,当地可将供养对象的供养费转至运营方,用于支付供养对象的生活、护理、照料服务等费用。

  加强信息公开。充分运用现代化监管手段,加强监管信息的公开和应用。加快养老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将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等行为纳入“黑名单”,依法严厉查处。

  强化正向激励。监管或评估结果可作为对运营方奖惩、中止或续约的依据。建立与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等综合质量评估考核联动的奖补机制,省级将每年评选一批公建民营养老优质服务机构。各地可预算专项建设奖补资金,用于保障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所需的大宗维修经费。(记者 林先昌)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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