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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只做一次产检生下畸形儿 产检医院不担责

2016-05-26 11:24:33  来源:东南网
  

  东南网漳州5月25日讯(通讯员 江英凤 张玲玲 记者 王亚男)日前,诏安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由被告医院人道补助原告方某3000元。被告医院自行履行完毕,原告方某撤诉。

  未定期孕检 畸形儿出生

  2015年5月20日,怀孕中期的孕妇方某到诏安某医院作产前B超检查(四维孕检),医院出具彩超图文报告单,显示胎儿两侧丘脑可见,小脑半球形态无明显异常,胎儿上唇连续,眼、鼻可见(各部位均无异常)等。看到报告单上写着“无明显异常”,方某就觉得可以放心了。而这次检查也是方某在孕期中做的唯一一次产前检查。2015年9月7日,方某在另一家医院顺产,结果婴儿竟是右耳耳道先天性闭锁。

  是否有过错 双方争议大

  2015年12月25日,方某到诏安县法院起诉做检查的医院。方某认为,其为优生优育到被告医院进行产前筛查检查,被告医院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未及时告知和提醒复查或对胎儿重点进行畸形检查,导致畸形婴儿出生,给方某家庭带来负担,被告医院应为自身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院称,方某在孕期只到该院做过一次四维B超检查,医院的检查完全合规,而且在检查结果的底部,已经提示:“本次超声检查只做胎儿生长评估,胎儿畸形或异常是动态发展的过程,需要动态观察,此次检查仅说明胎儿的情况,不做胎儿畸形筛查,其结果仅供临床参考”等。患儿的出生缺陷,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

  医院不担责 法院促和解

  诏安法院经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确认被告医院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考虑到原告情绪较为激烈,且在畸形儿出生后所承受的多重痛苦,法官决定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在做调解工作中,法官从医疗服务合同性质、胎儿致畸的多重因素、产前超声检查的局限性、防畸方面的可参考性等方面对原告进行释法明理,促使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医院人道补助方某3000元。被告医院自行履行完毕,原告方某撤诉,一起医患纠纷至此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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