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公约》:以行业自律促文化发展(新语)
前不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管的50家行业社团联合签署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针对行业发展和从业者素质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了“十提倡”“十不为”。11月5日,行业代表在京举行了《公约》座谈会。与会者对《公约》的签署和实施表达了由衷支持,用一位演员代表的话说,“终于盼来了《公约》,行业正言正行有了希望。”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尤其是影视出版产业成就引人注目:目前我国图书出版品种与总量、电视剧产量、电子出版、网络学术出版总量居世界第二,电影生产、印刷业总产值居世界第三,日报出版规模位居世界第一。
但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存在的不良现象也不容忽视:有偿新闻、虚假新闻屡禁未止,个别主持人随意散播不负责任的言论,个别影视名人涉黄赌毒,一些影视节目粗俗低下……这些不正之风,不仅反映出少数从业人员在利益诱惑下出现了价值观迷失,更给社会风气造成了恶劣影响。
《公约》提出的“十提倡”“十不为”,充分结合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的特点,从政治立场到职业道德,从个人素质到文化品位,对从业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真正做到了“接地气”。
《公约》突出自律,就是要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都从自身做起,由每一个个体的自律扩展到每一个协会的自律,再由每一个协会的自律扩展到整个行业的自律,并促进自律与他律相结合、道德坚守与法律治理相结合,通过行业的健康发展推动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
新闻行业对社会舆论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假新闻、有偿新闻可能对社会造成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影视演员受关注度高,其一言一行都可能成为公众尤其是青少年模仿的对象。《公约》直面行业特性,体现出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公约》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充分体现了行业建设和自律的决心。
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归根到底都要依靠人才,而人才和队伍建设最基本的原则是对职业道德的坚守。对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来说,这更是绕不开的逻辑和定律。只有每个从业者都做好自律,坚守职业道德,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才能健康发展。
《 人民日报 》( 2015年11月09日 1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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