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出台 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编者按】福州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和福州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于2015年1月12日起陆续召开。2015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重要一年,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视察重要讲话精神、推动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关键一年,也是“十二五”规划收官、“十三五”规划谋划之年。
回顾2014年,福州市人大先后通过三部福州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分别是:《福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和《福州市茉莉花茶保护规定》。
2014年11月7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就将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的制定过程、法规内容及实际意义作了说明。该条例也填补了福州市行政服务法制建设的空白。条例全面实施后,福州市将成为全国“行政审批项目最少、行政服务效率最高、行政运行成本最低、行政过程最为透明”地区之一。
把行政服务工作成功做法 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固定下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服务水平,近年来,福州市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积极推动各级行政服务场所的建设,福州市行政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办事效率大大提高,投资服务环境得到改善。为更好地规范行政服务,完善行政服务场所建设和管理,有必要通过立法,把我市行政服务工作的成功做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项目 12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制定本条例是福州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项目。2014年4月,经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审议。2014年6月和8月,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和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和三审。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论证,广泛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部分市人大代表、部分市政协委员、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省市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在《福州日报》及《福州人大》网站上全文刊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市人大代表深入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8月27日,福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统一审议。8月29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
《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背后的四大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对我市目前集中开展的行政服务进行规范。包括行政服务的总则,行政服务事项的申请与办理,行政服务场所建设与运行管理,行政服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考核与监督等方面。现就主要条款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
为了使我市各级人民政府集中开展的行政服务工作更加规范,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设立的集中开展行政服务的工作场所”都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
(二)关于便民措施(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款)
当前,部分行政服务事项涉及多个部门,仍存在某些审批窗口各自为政,互相推诿的情况,给办事民众造成了一定的负担和困扰。为了方便群众集中办理与之相关涉及多个审批的事项,实现一条审批流水线,以提速增效,便民利民,条例赋予了行政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协调的权限,条例第十二条对并联审批作了规定。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方便群众办事,便于公众一次全面了解办理事项所需的材料以及流程等,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服务场所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网站、信息公开栏等方式集中公布进驻的行政服务部门、行政服务事项及其办事指南等信息,通过多种方式集中公布行政服务信息,便于公众查询了解所申请的行政事项运行情况。
(三)关于“三集中、两到位”(第十九条第一款)
当前行政服务场所建设过程中存在两大问题。第一,入驻项目不规范。我市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入驻事项各有不同,入驻事项的数量和办理时限等差别较大。第二,部门授权不到位。各县(市、区)不同程度存在进驻的人员、授权不到位的情况,个别部门没有按照要求授予服务窗口审批权,有的还仅仅是收件窗口。为规范入驻项目集中办理和人员、授权到位,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将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集中进驻本级行政服务场所,行政服务事项集中到网络服务系统;授予相关负责人承担审批职责,派驻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人员在本级行政服务场所办公。
(四)关于监督机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必须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使监督覆盖到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条例第二十三条对行政服务管理机构和行政服务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作了规定,第二十四条对行政服务的外部监督机制作了规定,畅通监督渠道,从而保证行政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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