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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十五部门发布八条措施 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2021-09-15 16:13:47  来源:福建人社
  

  9月14日,福建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八条措施的通知,详情如下↓↓

福建十五部门发布八条措施 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国资委、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团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福州市各县(市、区)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教育局、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局、团委、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营造更优创业创新发展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导鼓励返乡入乡创业

  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结合自身优势和特长,投身乡村振兴。对高校毕业生在省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创办创业主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场租、水、电、气等费用以及高校毕业生创业生活方面给予适当补贴。

  二、支持项目落地发展

  支持各地遴选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优秀项目,给予资金扶持。对获得国家级创业创新大赛金、银、铜奖(或前三名相当奖项)并在闽落地发展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创业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项目落地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创业支持资金列支。

  三、扶优做强创业实体

  (一)创业融资和政府采购扶持。支持各地搭建投融资服务平台,鼓励社会和民间资本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出资等方式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高校毕业生创业主体的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主体登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青创板等特色板块挂牌展示。政府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时,应为高校毕业生创业主体创造条件,给予支持。

  (二)税收优惠扶持。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创业主体税收减免政策。《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4号)中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一)支持用足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应积极引导其申办小微企业,鼓励银行按照小微企业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对符合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应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对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的按规定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二)强化担保支持。鼓励各地将创业担保基金委托给当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管理,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推广“总对总”业务模式,“见贷即担”,为创业者提供更便捷的担保服务。

  (三)优化服务流程。各地应优化服务流程,加强信息对接,充分发挥技术信息平台功能,及时公布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人员名单,为高校毕业生提供精准、专业、高效、快捷的“一站式”服务。

  五、加强创业载体服务

  (一)加强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各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加快建设。支持各地搭建创业平台,改造提升一批服务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的综合性创业孵化载体。鼓励社会和民间资本参与孵化基地建设,支持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公司参与建设和运营。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原则上安排不低于20%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提供。

  (二)提升创业载体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载体,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创业见习、开展创业培训、举办创业活动、培育创业企业、提供创业场地、评估创业项目、协助申请创业政策补贴等创业服务的,各地可视开展服务情况每年给予一定金额的创业载体服务补助。

  六、加强创业安居保障

  支持各地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安居保障力度,统筹商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等社会资源和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公共产品,多渠道解决高校毕业生创业居住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在创业地无自有住房的创业高校毕业生发放一定数额的租房补贴。

  七、突出创业宣传引领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措施。各地要选树一批优秀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典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的浓厚氛围。

  八、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同联动,充分调动各方资源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适用范围。本通知所称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含中专及技工院校毕业生,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创业主体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创办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并由高校毕业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实体。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财政要加大投入,统筹安排各类创业引导和扶持资金,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经费保障,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对于同一高校毕业生创业主体,同时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支持条件,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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