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委会发布金融、保险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福州新闻网3月15日讯(记者 朱丽萍)15日,福建省消委会发布金融、保险消费维权典型案例,结合案例,提醒市民在金融以及保险消费中,容易掉入哪些陷阱,应该如何避免。
案例一:以每套200元价格诱导学生开银行卡
2020年10月,福州某银行为一群高中生办理开卡业务时,发现学生手机号码均为新近开通,当询问开卡用途时,这群学生均沉默不语,当班工作人员当场拒绝办理开卡业务,并对这群学生进行教育宣导,告知出卖出租银行卡的危害。
随后,发现这群高中生走出网点大厅后,其中一名学生疑似用手机与后台控制人员通话,存在有组织地集中开户嫌疑。
该行与当地反诈骗中心联系,反馈此异常开户情形,反诈中心立即组织当地刑侦开展调查,成功打掉1个收卡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缴获尚未卖出的银行卡5套。犯罪嫌疑人以每套200元的价格,专门组织学生开卡,再将银行卡以高价卖出。
提醒:不要出借、出售银行卡风险
一般来说,出借银行卡案件具有以下几类特征:一、高回报诱惑性。犯罪分子承诺给予高额的回报,孰不知这是以出卖自己信誉为代价的,得不偿失;二、风险性。出借银行卡如果涉及民事案件,出借人有连带责任,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银行卡在印度被盗刷3万余元
外籍消费者F先生,在东南亚旅游期间发现其银行卡交易异常,回国后经银行核实,发现其账户在印度某银行被刷卡取现29笔,共计金额3万余元。
F先生随即报案并向发卡银行申诉,要求发卡银行按照“国际惯例”,赔付其账户涉嫌被盗存款的全部资金损失。经双方多次自行协商未果遂向福建省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申请调解。
最终,经调解员耐心解释、充分说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提醒:持卡人应“看好”自己的卡
类似银行卡盗刷纠纷,银行卡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往往各执一词,双方对于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着较大争议。持卡人认为银行卡和密码始终由本人保管知晓,刷卡非本人所为,因此应当由发卡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而银行则主张银行依照合同约定,根据交易验证要素和交易指令履行了支付义务,不排除持卡人自己泄露了卡片及密码导致存款被盗。此类纠纷如进入诉讼程序,消费者还面临着举证困难的处境。
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当事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持卡人而言,也应尽到保管义务和注意义务。
案例三:保险非本人签字退保引纠纷
2016年6月,C先生参加某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产生了为其已成年的儿子投保某人身险的意愿,该人身险中有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条款。
他孩子当时在部队服役,无法回家,C先生在未征求其儿子意见的情况下,就为其投保该保险,并在被保险人一栏代为签名。
儿子退役回家,发现该保险,对父亲的投保明确表示不同意,并向保险公司要求全额退保,而保险公司不同意全额退保。
2020年12月,福建省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组织了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提醒:投保须本人签名
市民在为自己投保的同时,也时常选择为自己的家人投保,但要注意的是,投保必须本人签名。为保障自身及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保险投保人不应代被保险人签名,也不允许保险营销员代替签名,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造成自身及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受损。
案例四:交通事故产生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2020年6月,S先生行走时被L先生驾驶的小轿车撞伤,交警认定L先生超速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S先生无责。
事故发生当日S先生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双腿粉粹性骨折需住院治疗。出院后,S先生找到全责方L先生要求赔偿治疗、护理等直接损失和相关间接损失,L先生据此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S先生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根据S先生实际情况测算出理赔方案,双方经过协商对直接损失达成一致意见,但对S先生提出的间接损失不予理赔。因此S先生向泉州市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申请对间接损失进行调解。经调解,该保险公司补偿苏某部分间接损失,双方达成协议。
提醒:“间接损失”属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约定事项
“间接损失”部分确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约定的事项,故S先生本应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而不是保险公司;但《保险法》及其解释也规定了保险公司负有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的义务,并应就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某保险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其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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