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新政推进新建安置房建设、分配、交易市场化
日前,厦门市住房局联合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发布《关于明确安置型商品房相关事项的通知》,加快推进新建安置房建设、分配、交易市场化,鼓励支持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出让型安置房(即安置型商品房),政策试行期为两年。
同传统意义的安置房相比,新政主要有两大变化:一是供地模式更多样;二是部分房源再上市交易或办理抵押,无需缴纳4%土地出让金或上市补差款。
新建安置房 可选择两种供地模式
新建安置房项目可选择两种供地模式,可参照“限房价、竞地价”的商品房模式供地,也可参照协议出让的市级城市更新模式供地。为确保征拆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经市区两级政府同意,征收单位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指定相关机构先行开展前期工作。
在土地价格评估方面,资源规划部门将根据区政府提供的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价格。评估地价原则上应综合建设成本、资金成本、税费及合理利润等因素。
为减少开发建设资金成本,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地价修正值的70%,且不区分市区属安置房项目;土地出让金缴款首付比例和期限,将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为准。
在资金来源方面,安置型商品房项目由开发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开发建设。后续为收回投资资金,开发企业可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和《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约定收取购房款,其中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购房款可在竣工验收后支付。
分配剩余房源 可作为保障房
根据《通知》,安置型商品房分配后,剩余房源可统筹作为安置房、保障房、人才房等政策性房源使用,或按规定通过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处置。
而安置型商品房配套的商业和车位,可由开发企业自持经营或对外销售(其中车位需优先出租或出售给安置对象),也可由市区政府指定单位按成本价格回购。
而最引人关注的一个变化是,对上市交易管理要求,鉴于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土地性质为出让性质,《通知》明确,2019年10月21日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含协议出让安置房、划拨转限制性出让安置房),房源再上市交易或办理抵押时,不需缴纳4%土地出让金或上市补差款;除此之外的安置房仍按原规定执行。(记者 陈挺 实习生 郭芷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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