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事关福建女职工!
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128天……事关福建女职工!一大波福利、津贴、保护即将来袭……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正式施行后,省总工会、省人社厅将《条例》新修订的相关内容写入《福建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推动企业经营者和工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推进《条例》全面实施。
全省用人单位请查收!
1. 女职工体检
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三十五周岁以上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2. 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3.哺乳期规定
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七个月以上以及在哺乳期内的,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 产假天数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五十八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男方照顾假为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具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九十八天。
5. 生育津贴发放天数
由原来按98天产假标准发放生育津贴,修改为“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128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
6. 服务设施
女职工人数较多或者女职工比例较高的单位,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7. 发放卫生用品和卫生费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向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8. 更年期保护
由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双方协商同意,用人单位为其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实现对女职工覆盖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五期”劳动保护。
9. 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劳动生产特点,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在处理女职工性骚扰投诉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充分保障女职工基本人权,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和社会公平正义。
《条例》同时还对劳动保护监督职责分工、产假期限、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侵害女职工权益法律责任及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修订,对部分法条顺序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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