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宣判
福州新闻网1月17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吕颖)近日,鼓楼法院知识产权庭依法宣判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3名被告人被判刑并处罚金。据法官介绍,此案件也是福州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据介绍,被告人李某、周某某、詹某某原系A公司职员,从A公司离职后加入B公司,利用从A公司带出的设计图纸生产同类产品并销售。
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第二,被告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达到五十万元以上。鼓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上述3个焦点分析认为:涉案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来经济利益并有实用性,且A公司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涉案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3名被告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明知或应知可能会侵犯商业秘密,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利用从A公司带出的设计图纸,生产出与A公司具有同样功能的设备,构成对涉案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使用。
在损失的认定上,鼓楼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客观分析被告人行为给A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部分采纳审计报告的结论,全面评估A公司损失共计达到747918.24元。
最终,鼓楼法院判决李某、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200000元;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法官提醒: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当下,许多创业者与科技人才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开始创业。然而,法律意识的缺乏与对知识产权的漠视,导致部分创业者触犯法律底线,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本案给予李某等3人深刻的教训,也为类似的创业者上了生动一课。创新创业人才应当脚踏实地,时刻牢记法律红线,通过自己的努力收获创业成果。同时,本案也为创新型企业敲响警钟,企业自身要加强对商业秘密及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对涉密技术信息严格管理,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手段,有效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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