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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厦门失信主体将被限制购买不动产

2019-04-28 08:59:00  来源:海西晨报
  

  海西晨报讯(记者 雷妤)4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发现,《条例》中有不少内容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

  社会信用可修复不可删除

  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况。

  《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实行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其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以公民身份证号等身份证明为其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的护照、居住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应当与其社会信用代码关联。

  据悉,公共信用目录包含了6大类:用于识别社会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的信息;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纳入目录管理的其他信息。

  《条例》中还提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会计、评估、经纪、职业介绍、房地产中介、汽车客运服务等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值得一提的是,社会信用是可以修复的。

  在失信信息记录期限内,社会信用主体已经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社会信用修复申请。符合有关社会信用修复规定的,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不再对外提供失信信息的查询,但失信信息不得删除。社会信用修复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失信或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守信和不守信,将受到哪些激励和惩戒?对此,《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

  对守信的社会信用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激励措施。比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降低检查频率等支持和便利;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对自然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等5个大类进行激励。

  对失信的社会信用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惩戒措施。比如,在行政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配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作相应限制;限制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支持以及参与表彰奖励;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消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进入特定市场、行业或者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7大类的惩戒措施。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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