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到防患于未然 餐饮食品消费千万不要“吃亏”
海西晨报讯(记者 那月)民以食为天,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市民的餐饮食品类支出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消费投诉也在增加,经常有读者来电吐槽餐饮食品消费陷阱和烦心遭遇。“3·15”来临,记者梳理出一些比较常见的餐饮食品消费陷阱,咨询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的张志瀚和涂立强两位律师,让读者学会甄别消费过程中出现的陷阱,做到防患于未然。
陷阱一
“网红店”真假难辨
案例:读者黄小姐就曾经致电本报投诉买到假的“鹿角巷”饮品。随着“网红经济”的发展,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网红店”,想必不少人都吃过“鹿角巷”、“鲍师傅”,但你确定享用的是“正宗”的吗?
律师提醒:商家假冒知名品牌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知名品牌的商标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而且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若是遇到类似情况,建议消费者可以先自行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等机构介入。在“网红产品”风靡的今天,消费者们更应当理性消费,擦亮自己的双眼,提高辨别真假的能力!
陷阱二
标签一个价收款另一个价
案例:读者黄先生在超市买了一包“宗家府”萝卜泡菜,超市货柜上写的标价是7.6元,但其结算时发现价格为8.9元。随后,黄先生回到超市内进行再次确认,发现该款商品标签价格确实为7.6元。在收款处,李先生和收银员交涉,对方表示经过扫码,电脑中显示该款商品为8.9元,因此无法为李先生退钱。
律师提醒:本案例中,商品在货柜上的标价低于结算价格,这种“低标高结”的行为涉嫌价格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黄先生可要求超市按货柜上标明的价格来结算并退还差价或退还商品并要求全额退款,或按前述规定要求超市赔偿损失。超市拒不退款或赔偿的,黄先生可以将相关材料(购物小票、货柜标价的照片等)提交到物价部门或通过12358举报系统进行投诉。
陷阱三
变相最低消费仍存在
案例:今年1月,郭女士和朋友在滨北一家餐厅就餐时,被告知包间设有最低消费,如果在包间内用餐,必须点套餐。工作人员称,店里有两种包间消费方式,一种是先付200元茶歇费,然后随意消费;另外一种是人均要达到150元的菜金消费。
律师提醒:该餐厅限定顾客在包间用餐时必须点套餐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同时,根据商务部和发改委在2014年颁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禁止餐饮营业者设置最低消费。消费者可以选择到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同时,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比如被强制收取最低消费的录音、录像、发票等以便进行维权。
陷阱四
销售过期商品
案例:陈先生在殿前超市买了一包核桃,价格20元,回家打开后发现里面的部份核桃已发霉,不由大吃一惊,一看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居然是2014年7月生产的,已过期。
律师提醒: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商家出售过期食品已违法。对此,消费者可以向生产商或销售商要求换货或退货,并支付赔偿金。同时,消费者也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陷阱五
发票用完是托词
案例:白小姐在洪文的一家大排档用完餐结账时,服务员却告知她“发票用完了”,只能开收据,或者下次给。相信很多人都听过这种托词:“发票刚刚用完或者打印机坏了”。其实,这也是部分餐馆获取蝇头小利的常用伎俩。
律师提醒:发票是企业纳税的凭据,也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凭据,新《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同时,可向税务局或1231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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