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2月1日起施行
让城市地铁驶入法治轨道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2月1日起施行
厦门日报讯(记者 詹文)高速发展的地铁时代已经来临。厦门目前已有5条地铁线路开工建设,总投资超过1500亿元,其中1号线已全线开通试运营。“多线成网”的地铁网络,将在全市范围越来越清晰。
一部全票通过的法规,让厦门地铁驶入法治轨道。近日,《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简称《条例》)历经四审,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这部《条例》,是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市人大发挥主导作用,市政府及其各部门通力合作,集中民意、汇聚民智、凝聚共识,所作出的共同选择;是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是民生立法的一次重要实践。《条例》的实施,将为保障市民出行便利、安全,促进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问题导向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安全保护体系
法规在审议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查,发现市民群众对地铁最关心的问题便是——安全。
“地铁的安全,不仅取决于自身建设和运营,还与它临近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外部建设项目有着直接关系。”市交通运输局有关人士说,一旦这些项目出现危及地铁建设、运营安全的行为,轻则可能造成列车调整班次、停运,重则可能导致隧道损坏、车辆损毁、人员伤亡。
因此,安全成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头等关注的问题,并在《条例》中构建了全方位、全过程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体系。
涵盖全方位。在外部,《条例》确立了安全保护区制度,明确了安全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对保护区内的建设(作业)活动进行了严格规制,违反则重罚,并对单位采取双罚制;在内部,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建设与运营应急预案。
贯穿全过程。规划阶段,《条例》确立了规划控制范围制度;建设阶段,轨道交通经营和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在建工程自身安全;运营阶段,经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范各主体。《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并设定了严格的罚则,还明确了市交通、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因为地铁涉及众多专业领域,管理部门多、职权交叉,为理顺管理体制,《条例》还坚持权责统一,明确了各部门各单位的权责。
《条例》明确了建设和运营的主管部门,规定市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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