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送情人房产 妻子可维护自己的权益要回房产
福州新闻网12月28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刘明燕)郭女士和张先生1978年结婚。两人白手起家,从一无所有到经济宽裕,一路风雨心酸只有他们自己懂。但是随着生活的宽裕,丈夫开始不着家,原来张先生未抵御住外界的诱惑,与年轻女孩林某某婚外同居。林某某称想有个家,张先生就从个人账户取出500万元为其全额购置房产并登记在林某某名下。郭女士经友人提醒,发现张先生有外遇并为外遇对象林某某购置了房产。在这样的情况下,郭女士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张先生赠与林某某大额财产,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未经妻子郭女士同意赠与林某某房屋,侵犯了郭女士的财产权益。林某某明知张先生有配偶而与其婚外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故张先生的单方面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因此,郭女士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张先生和林某某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最后返还的形式可以是房屋也可以是房屋的折现。
市妇联提醒,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否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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