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进一步整治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是指工业违法排污、黑臭水体、洗涤餐饮行业污废水偷排、餐饮油烟扰民、垃圾乱堆、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矿山乱采滥挖、散乱污小作坊、非法采砂、河漂垃圾,以及建筑施工、娱乐和商业噪声污染等群众反映集中、整改易回潮、重复举报多的环境问题。
第三条 省环保厅、住建厅、国土厅、农业厅、水利厅按各自职责负责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信访举报受理、交办、公开、督查督办。省环保厅负责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协商解决整治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是整治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工作的责任主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承办、整改、反馈信访举报件。
第四条 省环保厅、住建厅、国土厅、农业厅、水利厅负责各自建立群众信访举报渠道,根据部门职责受理群众对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信访举报:
(一)省环保厅负责受理工业违法排污、洗涤餐饮行业污废水偷排、餐饮油烟扰民、散乱污小作坊、畜禽养殖违法排污,以及建筑施工、娱乐和商业噪声污染等环境违法方面信访举报,举报热线为“12369”、微信举报平台为“福建环境”。
(二)省住建厅负责受理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城乡生活污水横流、生活垃圾乱堆、垃圾转运站恶臭污染等环境卫生方面信访举报,举报热线为“0591-87613785”。
(三)省国土厅负责受理矿山乱采滥挖等矿产资源破坏方面信访举报,举报热线为“12336”、微信举报平台为“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
(四)省农业厅负责受理生猪违规养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畜禽养殖污染及农业面源污染方面信访举报,举报热线为“0591-87811060”。
(五)省水利厅负责受理河漂垃圾以及非法采砂等水事违法行为方面信访举报,举报热线为“12345”。
强化举报首接责任制,接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举报,应当明确告知举报人具有相应职责的部门和举报方式。
第五条 省直相关部门受理信访举报件后应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受理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初步核实信访举报线索,并在3个工作日内交本系统有关市级部门办理。涉及重大事项的,受理单位联合相关省直部门交相关设区市政府或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理,并跟踪办理情况。
第六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区市(实验区)的信访举报,同时交办所涉及的设区市(实验区),明确牵头部门,共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交办单位协调处理。
第七条 信访举报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信访举报后应立即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可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不能当场处理的,应根据问题性质,提出办理时限建议并报告交办单位,经交办单位同意后认真制定整改落实计划。
第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确需长期整改的,信访举报承办单位在明确完成整改时限前提下,主动积极采取措施,在要求期限内切实改善或减轻信访举报反映环境问题的影响。
第九条 涉及中央环保督察、省级环保督察和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通报问题的信访举报,处理措施和时限应符合或严于省、市有关整改方案的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
第十条 信访举报承办单位应在问题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作出反馈,说明问题事项、调查情况、处理情况、答复情况等。需长期整改的问题应明确说明整改措施及时限,并每月30日向交办单位反馈整改进展情况。承办单位未按时报告办理结果的,交办单位应当及时催办。
第十一条 各信访举报受理单位负责收集汇总所受理信访举报办理情况,每月初10个工作日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上月办理结果,包括上月受理、交办信访举报数量、具体信访案件基本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十二条 各信访举报受理单位每月5日向省环保厅通报《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情况一览表》,省环保厅负责建立统一台账并加强信息共享和分解。
第十三条 各信访举报交办单位应对交办的信访举报办理结果进行审核,视情况抽查、回访已经办结信访举报,复查重点信访举报;发现不实、不全或者事实不清的,可以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举报,交办单位应进行督办:
(一)涉及中央环保督察、省级环保督察反馈和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通报的问题整改不落实,受到群众举报的。
(二)中央环保督察转办信访件整改不到位,群众仍在反复举报的。
(三)整改措施未落实,问题久拖不决,群众反复举报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时限和要求办理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五条 根据各地上报问题查处情况,省环保督察办视情纳入省级环保“三合一”督察内容,省河长办视情纳入河长制工作督察内容。
第十六条 对逾期办理、查处不到位和虚假整改、办理情况失实的,信访举报受理、交办单位视情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移交问责。
第十七条 其他省直部门按照各自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做好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受理、交办、公开、督查督办工作。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市级信访举报受理、交办、办理、反馈、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在本市持续开展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行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住建厅、国土厅、农业厅、水利厅、省河长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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