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 今年新增减税降费180亿
福州新闻网5月23日讯(记者 王礼林)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激发高质量发展动力,今天上午,省财政厅同省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18年我省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共3个方面16项措施的情况,2018年全省预计将新增减税降费180亿元左右。
据悉,近年来,我省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连续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在2016年减税降费370亿元基础上,2017年新增减税降费260亿元。2016年和2017年两轮合计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超1000亿元。在减税降费政策持续推进的背景下,我省经济稳中向好,财政收入依然保持较快增长态势,2017年,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4604亿元,增长7.2%,收入规模在全国排名第12位,比上年提高2位。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719.29亿元,增长9.9%,增幅在全国排名第2位,自1994年分税制度改革以来,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首次超过当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
2018年,我省全面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共实施3个方面16项政策措施。在减税方面共7项,主要为:自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执行17%税率的行业降至16%,将交通运输业等执行11%税率的行业降至10%;自5月1日起,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今年年底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实施部分企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一次性退还政策;落实国家新出台的6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自1月1日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10 年;自5月1日起,对按照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5月1日起,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限额内税前扣除。
在降费方面共7项,主要为:自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平工资的3倍降低为2倍;自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2017年7月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对物流企业暂停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暂停征收地方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中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自5月1日起,下调工伤保险基金费率,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企业可按现行费率的80%缴纳工伤保险费,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将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低至1%的阶段性下调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自5月1日起,收费标准平均降低53%,其中,最高收费限额由原来的6.8万元/宗降低为2.5万元/宗,保障性住房按规定收费标准的70%收取,期限3年。
在减负方面共2项,主要为: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一季度总产值现价同比增长9%以上的规上制造业企业用电量同比增长的给予奖励及新项目投产纳统的制造业企业用电量给予奖励;降低车辆通行成本,如对G3-G25京台闽浙界至长深闽粤界路段等四条路线,对路段内行驶的30吨以上大型货运车辆实行“递远递减”的阶梯计费方式,最高减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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