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颁布反腐开新篇 四大亮点引领国家立法
监察法颁布 反腐开新篇
四大亮点引领反腐败国家立法(发布与解读)
“通过!”3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称监察法),万人大礼堂响起热烈掌声。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中国反腐败工作掀开了新篇章。
一月十二日,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 (来源:石阡纪委)
“以良法促善治。”一些专家学者、地方监察委主任、干部群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的制定出台将极大促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下一步要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贯彻落实方面下更大功夫。
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改革
监察委员会是个什么机构?
根据新修订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是对国家机构做出的重要调整,对国家权力作出重新配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表示,监察法在原来人大下的“一府两院”(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基础上,增加了“一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同时对监察委员会的组织、职责、权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监察权是在党的领导下,由监察机关行使的一种特殊权力。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置监察机关,是从中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出发加强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改革创新。”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对本报记者表示,由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中国自古有之。
自秦汉时期开始,中央设置御史大夫,地方有监郡御史,形成了正式的监察制度。汉朝的御史府、隋唐宋元时期的御史台、明清时期的督察院等机构,都能相对独立地行使监察权,对官员进行监督。近代以来,孙中山提出“五权分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及考试)后,监察权的行使更为明晰。
“如今在行政监察制度基础上创设独立于行政机关的监察机关,并赋予其监察权,这继承和吸取了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精髓,并适应了新时代要求。”马怀德说。
监察法同时指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明确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各级党委理直气壮、名正言顺地依法领导监察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重庆市监察委主任陈雍对本报记者说。
中国纪检监察报评论称,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监察委员会不设党组、不决定人事事项,本质上就是党的工作机构。监察委员会作为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必须始终把讲政治放在第一位。
“党的机构和国家机关合署办公体制具有中国特色,也是一项颇有难度的课题。”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党政关系发展历程,先后经历了党政监察制度并存期、党的监察制度独存期、党政监察制度相继恢复期、合署办公期4个阶段。1993年开启的党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在理顺党政监察制度相互关系上迈出重要一步。
“实践证明,党政监察制度是相互依存的整体,对任何一方的削弱都将损害另一方,最终从整体上削弱监察制度应有的作用。”马一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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