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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双方签“自愿放弃社保”不具法律效力

2018-01-26 07:32:10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曾建兵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郭森

  李某2016年4月22日到某公司上班,从事木板封边工作,入职时,与公司签订“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声明”。主要内容是,李某自愿放弃缴纳社医保,且已知悉公司向其发放的工资包含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医保部分,本人承诺不再向公司提出任何与社医保有关的主张。

  去年2月1日,李某以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主张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00元。

  李某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案件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李某签的“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声明”,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李某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林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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