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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见义勇为救火坠楼负伤 法院酌定起火公司补偿5万

2017-02-17 10:24:11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2月17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胡秀锦)厂房起火,一男子主动施救,不料坠楼受伤,产生巨额医药费。他将起火公司告上法庭,诉求赔偿损失。日前,闽侯法院审结这起案件。

  2016年5月15日晚上,闽侯县某公司厂房车间发生火灾,南面窗户全部紧闭,消防人员无法喷水灭火。在此危急关头,男子陶某挺身而出,爬上屋顶逐一打破玻璃以便消防人员灭火。当他准备打破第三扇窗户时,不慎摔落,严重受伤,产生巨额医药费。陶某认为,他为该公司灭火,已构成无因管理,因此诉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43万余元。

  经过审理,闽侯法院认定陶某主动救火系见义勇为,事实清楚,予以确认。《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认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受益人、受益单位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发生火灾的地方为该公司厂房二层车间,该厂房及厂房内的物品价值未作鉴定,其受益范围无法确定。综合整个案情,按照公平原则,法院酌定由该公司补偿陶某5万元。

  法官说法:法律上将许多见义勇为行为作为无因管理行为来对待,但是现实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认定方式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二是现行法律制度中关于无因管理方面的规定,还不能使见义勇为者受损的权益得到完全有效的救济。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为了弘扬这种正能量,有必要设置一些体系化的见义勇为法律制度,促进公民见义勇为积极性,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另外,既要见义勇为,更要见义“智为”。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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