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没办暂住证被罚50元 用人单位罚1000元
2016-12-22 08:46:17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12月22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李振)11月21日下午5时许,福州站前所民警在辖区开展百日会战治安清查行动。民警来到某快捷酒店检查时,看到一个旅客和吧台服务员在争吵。旅客朴某说她是吉林人,刚到福州,准备入住这家酒店,但身份证找不到了。朴某发现酒店服务员林某讲东北话,以为林某会照顾她,没想到林某不肯。朴某对林某说:“你是东北人,在这上班你有暂住证吗?”民警调查发现,林某已经到该酒店上班两个月,确实没办暂住证。民警依法对林某罚款50元,并对快捷酒店罚款1000元。自开展百日会战以来,火车站派出所已经累计处罚未办暂住证人员35人。
案例点睛:
《暂住证申领办法》第三条规定: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对直接责任人或暂住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民警提醒: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外来流动人员,请及时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及时督促流动人口申办暂住证。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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