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通报3起保险侵权案:保单要自己签名否则影响理赔
福州新闻网12月1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杨剑峰)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有的保险从业人员在推销产品时夸大产品收益,有的则违反规定代投保人签名等。近日,福建保监局通报了近年查处的3起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虚假宣传夸大收益
2014年6月,福建保监局接到举报,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在产品说明会上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调查发现,2014年5月6日,民生人寿泉州中心支公司在泉州一家酒店举办的富贵齐添至尊版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会上进行虚假宣传:一是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二是以银行存款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三是虚构保险产品即将停售进行宣传销售;四是主讲课件存在将产品自身包含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障责任表述为“额外赠送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金”等误导性内容。调查还发现,民生人寿泉州中心支公司在产品说明会上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针对上述问题,福建保监局对民生人寿泉州中心支公司罚款17万元,对产品说明会主持人予以警告并罚款1.9万元,对民生人寿泉州中心支公司时任总经理予以警告并罚款4.3万元,对参与产品说明会的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时任总经理助理予以警告并罚款3.8万元。
销售人员
代投保人签名
2015年2月,福建保监局在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下辖福州中心支公司所承保的部分车险投保单上的投保人签名系保险销售人员代签。针对上述问题,福建保监局对长安责任险福建省分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该公司下辖福州中心支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销售人员林某予以警告并罚款3000元,对销售人员朱某予以警告并罚款2000元。
据了解,保险合同、签收回执、银行自动转扣保险费的授权书以及领取理赔款的单据等保险文件,都应该是投保人自己亲笔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日常有的投保人嫌麻烦,保险单上的资料由业务员填写,但一些业务员为了省事未让客户签名,就顺便代签了。如果市民发现自己的保单不是自己签名的,为了不影响日后理赔,最好到保险公司客户中心办理补签名手续。
电话推销误导消费者
2015年9月,福建保监局接到消费者李某投诉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州市分公司销售人员在向其电话推销“太平洋人寿吉利宝C两全保险”过程中存在销售误导行为。调查发现,销售人员故意将缴费期限混同于保险期间,未告知消费者保单的实际保险期间,误导消费者投保。针对上述问题,福建保监局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州市分公司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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