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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一年后分手 男子要对方返还礼金被法院驳回

2016-11-27 08:31:46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11月27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徐文宇 通讯员 李克清)同居一年多以后分手,双方未领取结婚证,长乐男子陈某起诉女子高某,要求对方返还订婚礼金。日前,法院终审判决,考虑到农村善良风俗,根据案件实际,对陈某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

  长乐男子陈某与女子高某于2014年3月8日订婚。订婚当日,陈某给了高某母亲王某礼金183000元,并交付王某现金33000元作为给高某家人的见面礼。高某于订婚当日即到陈某家中与其同居,直至2015年9月。

  同居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高某怀孕,但于2014年10月在医院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同居期间,陈某得知高某与其同居前曾患抑郁症。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高某认为她已主动告知陈某自己以前的病情,并希望与陈某继续共同生活,但陈某及其家人对她漠不关心,导致她流产,并试图将她赶出家门。而陈某则认为,高某隐瞒病史,造成双方无法成为夫妻。陈某于今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及其母亲王某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婚约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由男方向女方给付的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社会生活常态及立法原意来看,该项规定是针对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本案中,陈某与高某已同居生活了一年半左右,按照当地习俗,举办订婚仪式具有公示性,意味着男女双方取得了夫妻名分,乡邻群众也认可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高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怀孕并终止妊娠,双方除未办理结婚登记外,与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并无实质性差别。提出解除婚约的是陈某,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系由于陈某一方的原因。相关证据表明,同居期间高某已主动告知对方自己曾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陈某亦表示接受并愿意与高某好好生活,故陈某又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返还彩礼,理由不充分。

  综上,一审法院考虑农村善良风俗,根据案件实际,对陈某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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