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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州卖电动自行车要符合四大要求 违规最高罚3万

2016-11-05 08:32:19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王玉萍
  

  福州日报11月5日讯(记者 王玉萍 通讯员 白亮)记者昨日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出台。

  《办法》明确,申报单位(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经销商)申报的车型,应经省级以上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依照国家现行标准检验合格,并符合以下4大要求: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轮胎宽度不大于76毫米;前后挡板宽度不大于330毫米;鞍座尺寸长度不大于550毫米。

  《办法》称,我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按目录登记发起、初步确认、复核、样车查验、上报审定、公布的程序实施。每年10月份进行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1次,目录登记包含对原目录车型的保留、增补和车型图更新。此外,每年4月份进行车型图更新1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原目录的基础上,保留申报单位申报保留的车型、删除未申报保留的车型、增补经样车查验通过的车型,整理汇总成我市现行有效的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另外,根据现行《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销售目录外电动自行车将对经销商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如有新产品上市,应及时根据《办法》登记至目录范围,确保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合法合规。

【责任编辑:林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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