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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福州五城区新建商业办公房地产可获财政补贴

2016-10-09 07:41:43  来源:福州日报
  

  福州日报10月9日讯(记者 朱毓松 柯竞)记者昨日获悉,为缓解我市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压力,市政府日前出台加快商业办公房地产去库存若干意见,将对商业办公房地产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城区和县(市),暂停商业办公用地供应。

  意见表示将加强商业办公房地产开发用地管控。根据房地产库存量变动的情况,适时对局部加快进行规划调整,增加住宅用地比重,严格控制商业办公用地规模和结构。对商业办公房地产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城区和县(市),暂停商业办公用地供应;对商业办公房地产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城区和县(市),原则上暂缓商业办公用地供应。

  支持商业办公房地产消费。自本意见颁布实施之日起,凡购买五城区新建商业办公房地产的,由财政按所缴契税等额给予补贴。村集体使用村财购买五城区新建商业办公房地产的参照上述办法按所缴契税等额给予补贴。

  自本意见颁布实施之日起,被征收人自领取货币补偿款的一年内,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五城区新建商业办公房地产的,按照购房总价且不高于货币补偿款总额的5%给予购房奖励。

  自本意见颁布实施之日起,对符合城市燃气铺设有关规范的SOHO项目,允许铺设燃气管道,允许SOHO项目按照民用住宅收费标准收取水、气费用。

  意见表示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依托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组建国有房屋租赁企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成立专业化房屋租赁企业,通过定向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推进房产租赁规模化经营。支持房地产企业转变经营模式,变单一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先租后售等模式转变,多渠道消化库存商品房。

  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业办公用房在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改造后对外出租;对符合众创空间、创客公寓、健康医疗、养老养生、旅游休闲等条件的商业办公用房,可以按照相应类型出租。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专业化租赁企业购买库存商品房经营出租业务,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改造商业办公用房开展经营出租业务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给予税收优惠。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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