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集体企业改革指导意见 可参照国企政策
2016-09-25 08:35:13 来源:福州日报
福州日报9月25日讯(记者 柯竞)日前,市政府办转发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指导意见》,指出,要推进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具体改革过程中,集体企业可以参照国有企业的有关改革政策。
《意见》明确,正常生产经营、停止主营业务依靠非主营业务收入存续和职工集体所有制身份未置换的企业,由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已关闭尚未清算注销法定登记、职工集体所有制身份已全部置换或已注销法定登记(不含被兼并收购)的原企业离退休人员,由留守处或主管部门下辖的集体企业服务中心集中管理;企业因情况特殊无能力自行管理,可由主管部门指定其他企业代管,其资产所有权和职工隶属关系等不变。
在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面,《意见》提出,集体企业资产属于集体经济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侵占、私分或变相私分集体企业资产,防止集体企业资产流失。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根据职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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