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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为垃圾分类“开处方” 不按规定投放垃圾要罚款

2015-01-29 14:42:08  作者:刘丰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1月29日电(记者 刘丰)垃圾桶上明明标示着可回收或不可回收垃圾,但却鲜少有人按指示投放垃圾。未按规定乱丢垃圾的行为引起了人大代表的关注。福建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昨日开幕,陈津等10名代表向大会提交关于出台《福建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议案。

  垃圾分类是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要求,实施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从而将不同类型的垃圾分离出来。可回收利用的重新进入到物质循环过程中,有毒有害的纳入危险废物处理系统,其他的根据末端处理流向分类处理,这样既提高了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水平,又可极大地减少垃圾末端的处理量。

  事实上,福建省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较为重视,早在2011年,福建省就提出,到2015年,全省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95%以上,所有设区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

  据悉,自2011年开始推进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以来,福建共有221个住宅小区和214个机关单位列入试点,但试点效果并不明显,试点小区形同虚设、垃圾分类走不出社区。福建省各地对垃圾基本上没有合理处理,大部分地区没有分类标志,少数有设分类箱的因没有管理且分类不明确,也只是一种形式,有的城市家庭垃圾实行了袋装,也因没有分类,没有根本解决问题,还带来了清洁工四处拆袋,翻捡垃圾现象。

  代表们认为,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方面的管理机制尚不健全,需要立法给予支撑。

  该议案提出,要对福建省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为在法律法规层面明确规定。《条例》要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垃圾分类管理中的职责。未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且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且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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