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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拟不受消法保护 企业:多为恶意索赔

2016-09-22 09:35:43  来源:京华时报
  

  >>观点

  职业索赔者占用行政资源

  “从2014年7月到今年6月,强生就因为标签中的电话问题,被职业索赔累计超过50起”,强生中国相关人士表示,尽管公司早已做了整改,但是这些职业索赔人在索赔不成的情况下还通过政府行政部门施压32起。

  “据协会调查,有一家企业2012年被迫支付‘职业索赔者’的调解费高达1000万元,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中国连锁协会副秘书长楚东表示,“职业索赔者”为达到一己私利,不惜损害商家来之不易的品牌声誉,还滥用政府行政资源,利用网络媒体制造公众对企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

  “这些人要求索赔一旦被拒,就投诉到监管部门,要求政府部门介入,甚至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对监管部门施压”,专门从事食品安全法律服务的北京尚左律师事务所主任毛伟旗表示,据他与药监部门的接触来看,活跃在北京的职业索赔人有1500人左右,其中一部分人表现出组织化的特点,其中还有专业的法律人士和技术人员,有的专业知识甚至比执法人员还要高。他们的海量投诉占用了监管人员大量时间和精力,占用了本就紧张的行政资源。

  支持打假但反对牟利索赔行为

  “篡改生产日期、掉包过期产品,这本身已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毛伟旗表示,对于纯粹的知假买假行为,还是应该支持的,毕竟这对市场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知假买假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消费者购买前已知食品不合格而故意购买,另一种是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职业索赔者,以营利为目的故意购买不安全食品,然后以消费者身份主张权利。

  “对于第一种情形,应当认定其具有消费者身份,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毛伟旗表示,但对于职业索赔者或者打假组织来说,虽然其打假客观上有利于遏制制假售假,但考虑到其是有组织、经常化的活动,不符合消法中关于消费者的定义,故对其消费者身份不宜确定。

  “事实上,职业索赔者是利用生产、经营企业非主观、偶发性的失误,以损害商家品牌声誉要挟对方支付比法律规定的赔付更高额的赔偿款”,楚东表示,消费者与职业索赔者有着本质区别,后者最大特点是只买问题商品,有组织、有法律背景但无正当职业,且购买频次高,牟利目的性极强,有胁迫性语言和行为等。“我们支持打假,但是坚决反对以牟利为目的、非生活消费的索赔行为。”(记者胡笑红)

  (原标题:职业打假人拟不受消法保护引发争议零售企业揭露职业索赔行为 “职业打假人多为恶意索赔”)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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