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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市民车辆被查扣 取车遭遇“天价”停车费

2016-10-20 10:56:57  来源:福州日报
  

  福州日报10月19日讯(记者 朱榕 王元锴)由于年检过期,市民徐先生的车辆被交警查扣,经过学习及补办证照后,他去取车却被索取“天价”停车费,从7月1日至10月,停车场要求收取每天50元的停车费,否则不予放行。

  记者调查得知,按照法律规定,查扣车辆的停车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但在现实中,这笔账经常被转嫁到车主身上。

  查扣车辆被缴停车费

  并非个案

  徐先生说,7月1日,他的爱车因年检过期,被(福州高速公路交警)荆溪六大队查扣警查扣。他花了3个月学习交规及补办证照,将一切手续办妥后,他去提车,却发现交警把车停在了一家私人停车场,看到对方开出的一天50元的高额停车费,徐先生目瞪口呆,“一天50元停车费,3个月算下来起码要4500元。”经过谈判,停车场最终收取了徐先生800元的拖车费。

  记者发现,徐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市民鄢先生告诉记者,他的一名亲戚无证驾驶,在解放大桥车辆被交警暂扣,交警通知一停车场工作人员将车开去停放,20天后,鄢先生亲戚去取车,该停车场要求其缴纳了1000元的停车费,在要求对方开具发票时,还遭遇百般推脱。

  在福州12345政府公共服务系统平台上,马尾的黄先生反映,他的车辆发生事故后被扣在保税区停车场,每天要交30元的停车费。

  停车费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这笔停车费,到底该由谁来承担?福州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敏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陈律师表示,根据该法律规定,徐先生的停车费应该由行政机关承担,即由闽侯交警部门承担。

  市民可向纪委

  或公安督察部门投诉

  记者就此事询问闽侯交管大队,工作人员表示,一般被查扣车辆产生的保管费用由交警部门承担。但如果警方解除查扣通知车主取车(一般在15天内),而车主超期未及时取车的会被收取停车费。工作人员表示,因为闽侯交警部门没有自建的停车场,所以只能委托第三方代为保管。至于停车价格都是经过物价局审批的。

  该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查扣车主对被收取停车费有异议,可以向交管大队法制处反映。

  记者随后联系了市交警支队勤务大队,针对徐先生遇到的问题,相关负责人表示,徐先生可要求执法的交警部门出面处理,免去停车费。如诉求未获受理,可向当地纪委或公安督察部门反映情况,督促其执行。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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