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39张银行卡卖给诈骗团伙 “90后”女子被起诉
福州晚报9月1日讯(记者 王威 通讯员 黄燕) “90后”女子陈某某受电信诈骗团伙成员李某的蛊惑,在深圳多家银行,用她的身份证办理了39张银行卡。陈某某以2800多元的价格将这些银行卡全都卖给李某,李某所在的诈骗团伙用其中的16张银行卡转移从连江一受害人处骗来的赃款27万多元,并在台湾取现。
日前,连江县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
用自己的身份证
办理39张银行卡
1995年出生的陈某某是浙江人,只有初中文化,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生活拮据。今年1月,陈某某结识了李某(因涉嫌电信诈骗被捕)。对方得知她在找工作,就问愿不愿意帮忙。
陈某某询问了李某,发现工作内容很简单,只要在深圳办理多张银行卡即可。
于是,陈某某用她的身份证办理了39张银行卡,以每张80元到3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李某,从中获利2800多元。
今年3月11日,连江县公安局接到被害人陈先生报案。当天,陈先生接到自称是上海市水上公安局工作人员的电话,说其银行账户涉嫌洗黑钱,要求把钱汇到对方提供的两个安全账户。陈先生根据对方的要求进行转账、汇款,共被诈骗107.1万多元。
获利后介绍他人
卖卡给诈骗团伙
经查,陈某某开户后被用于本案中的银行卡有16张,涉及本案二级、三级账户,被害人被诈骗资金有27.3万多元转入陈某某的银行账户。最终本案部分被诈骗资金由陈某某开户办理的银行卡在台湾地区取现,或转入其他银行账户后在台湾取现。
另据调查,陈某某还介绍赖某办理银行卡卖给李某,赖某卖出的银行卡中有5张被用于本案。
检察官提醒,出租出借身份证件或银行卡账户,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被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个人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使自己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受损。
如若明知银行卡被用于诈骗、隐瞒犯罪所得、洗钱等,还通过办卡赚钱,则还有可能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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