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9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
华侨护照与居民身份证具同等身份证明效力
2016-09-01 07:30:41 来源:福州日报
福州日报9月1日讯(记者 谢星星)记者昨日从市外侨办获悉,《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今日正式开始施行,将进一步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凝聚侨心侨力,涵养侨务资源,提升我省侨务工作法治化水平。
《条例》涉及华侨普遍关注的政治权益、出入境权益及身份认定、投资权益、捐赠权益、华侨文化保护、回国创业等方面。其中,第十一条强调,华侨可以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商事登记、婚姻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这一立法为华侨提供了极大便利。
《条例》还规定,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父母在本省工作所在地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华侨子女在本省参加高考,教育部门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针对备受关注的华侨就业问题,《条例》第十八条指出,华侨可以依法被录用或者聘任(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华侨在本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或者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境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参考依据。
另外,华侨宅基地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以往易发生纠纷的问题,《条例》也作了明文规定:华侨原来在农村的房屋拆除或者坍塌,原宅基地使用权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原宅基地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申请宅基地。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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