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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城镇住房灾后重建元旦前完成 春节前搬新居

2016-08-23 07:40:57  来源:福州日报
  

  福州日报8月23日讯(记者 欧阳进权)记者昨日获悉,继《闽清“7·9”特大洪灾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方案》出台后,《闽清县“7·9”特大洪灾城镇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方案》近日制定出台,提出受“7·9”特大洪灾影响的重建户力争在2017年元旦前基本完成重建,春节前全面搬入新居。

  除了建成和搬入新居2个时间节点一样,城镇住房认定、补助等政策与农村住房有所不同。

  城镇住房灾后重建对象包括3种类型:因洪水灾害和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全部倒塌的;因洪水灾害和地质灾害造成房屋主体结构严重受损,虽未完全垮塌,但已无法居住和使用,经省住建厅专家组认定为一类和经鉴定为D级的危房,房屋必须拆除的,或经省住建厅专家组认定为二类和鉴定为C级的危房无法加固的房屋;因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经国土部门认定必须避让搬迁的。

  受灾前在闽清县已建新房或另购住房的,受灾前无人居住的旧房因灾倒损的,房屋有一定损坏但修复加固后仍可居住的,不列为灾后重建对象。

  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必须按户签订重建协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与重建户签订,于8月30日前完成。

  根据政策,参照农村住房重建标准,城镇居民住房重建房屋按照每户人口3人及以下的70平方米宅基地、4人及以上的80平方米宅基地的标准设计,层数为二层半或三层加坡屋顶。

  与农村住房重建方式有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分散重建、购房货币补助等方式不同,城镇住房重建方式少一些,分为原址重建、购房货币补助等。

  其中原址重建应符合规划要求,但占用道路、河道、滩地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四邻关系复杂的,鼓励重建对象购买商品房,除享受农民“安家贷”优惠政策外,可享受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及省、市、县规定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扶持措施有资金补助和规费减免两方面,闽清县政府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1.5万元补助,对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其他各级政府今后若出台相关补助政策,将根据政策规定补助到位。在规费减免方面,闽清县住建局(规管办)、不动产登记中心对重建户免收配套费;对在县内购房的,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及登记费。闽清县国土资源局对在县内购房的,免收土地交易服务费。三大电信运营商对重建户安装电话、宽带等通讯业务的,免收工料费。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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