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里的“啄木鸟”:检察官十天查办狱警受贿案
福州日报8月5日讯(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 张晓燕)说起检察官,很多市民耳熟能详的是公诉和反贪部门的检察官。而在检察官队伍中,还有这样一支特殊的“小分队”,他们并不在检察院办公楼里上班,而是每天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度过。他们,就是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驻看守所检察室的派驻检察官。
“我们对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监管秩序安全稳定和被监管人合法权益。可以说,我们就是监狱里的‘啄木鸟’,用自己的‘火眼金睛’,发现‘虫子’并及时‘啄’出来。”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郑伟强说。
十天查办一起狱警受贿案
郑伟强目前在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福州监狱检察室工作。“最初我是在福清监狱检察室工作,那时候还不适应,总感觉有些压抑。”但这并没有消减郑伟强的工作热情,很快他就查办一批案件,成为检察系统远近闻名的办案好手。几年来,郑伟强参与查办福州地区监狱民警职务犯罪案件16件16人,其中处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1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3件3人。
“在监狱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不容易。”郑伟强坦言,这些“高墙”内的案件不比普通职务犯罪案件,涉案狱警多数是“专业人士”,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而行贿人多数是罪犯家属,希望家人在监狱里得到狱警照顾。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郑伟强常常遇到证据链过长难以取证的情况。
2011年春节,鼓山地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福州地区某监狱狱警梁某向服刑人员家属索要好处费,因担心家人受到不公正待遇,家属只好照办。“接到举报后,我们立即介入调查。”郑伟强告诉记者,他和同事从举报人提供的4张汇款单入手,发现梁某使用其妻子和堂兄的银行卡作案。
“梁某并没有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服刑人员,这给侦查带来了难度。”郑伟强介绍,他和同事找到证人调取证言,同时到多家银行调取汇款凭据。取得关键证据后,检方对梁某以涉嫌受贿罪立案并传唤,此时,距离检方接到举报信仅过去10天,检方的高效使得梁某措手不及。
原来,梁某2004年迷上赌球,输掉了十几万元,此后多次收受服刑人员家属好处费,为服刑人员进行调换工种和考核分数倾斜等,更有甚者,有的服刑人员不用参加劳动改造。经过检方查实,梁某担任监狱管教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索取服刑人员或其亲友贿赂款13.67万元,为服刑人员改造牟取利益。
目前,梁某已被法院认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侦办案件也需“三十六计”
“侦办案件有时候也需要‘三十六计’。”2014年,鼓山地区检察院接连接到举报称,福州地区某监狱监区长盛某收受贿赂,还有一名民警严重违反管理规定。“我们调查发现,民警违规的事情监狱里已经传得沸沸扬扬,于是我们决定避重就轻,故意使盛某放松警惕。”郑伟强说,在调查取证后,检方公布对盛某进行立案侦查,此时,盛某才意识到自己收受贿赂的事情已经败露。而另一名民警也因为违规受到了处分。
平时办案中,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郑伟强都要仔细审查,避免出现“以权赎身”“花钱买刑”。“我在审查时发现,一名犯盗窃罪的服刑人员,涉及多次盗窃涉案金额达30多万元。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不得假释’的情形,但从犯罪情节来说,这名罪犯不能排除‘没有再犯的危险’,监外执行是不适合的。”今年上半年,郑伟强先后认定4名罪犯不能排除“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假释条件,向监狱发送监所检察建议,均得到采纳。
“驻监所检察工作琐碎、环境压抑,每天面对的都是在押人员,但想到肩负守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关口,我就觉得责任重大,也算是痛并快乐着吧。”郑伟强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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