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海上司法管辖 确保海上依法行政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解读涉海案件司法解释
非法进入领海可判刑 非法捕捞定罪标准提高
据了解,司法解释支持行政机关对非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外国船只与人员,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对经驱赶拒不离开、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在我国管辖水域实施非法捕捞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我国刑法有关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经驱赶拒不离开的;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海上航行自由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航行自由与无害通过不应违反沿海国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享有的主权权利及管辖权。”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说。
同时,司法解释提高了涉海非法捕捞的定罪标准,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等情形的,认定为刑法中的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刑法中非法采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
“对于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我国此前作出的规定主要针对发生在陆地或内陆河流、湖泊的犯罪行为。”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说,“针对偷越陆地国(边)境行为作出的规定,难以适用于从海上出入我国的行为。海上与河流湖泊捕捞也不一样,所以需要适当提高涉海非法捕捞的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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