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别怕麻烦免得事后麻烦 律师:将合同订详细
福州晚报7月29日讯(记者 陈曦 叶智勤/文 陈晓珊/制图)房屋租赁引起的纠纷不但令租客头疼,房东也常常苦不堪言。在租房的过程中常出现各种纠纷,本期说事释法栏目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审理的2起涉及房屋租赁纠纷的案例,希望能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所启示。
房子影响使用 租客可要求减租
2013年5月16日,原告戴某某、被告郑某某通过中介方签订《房地产租赁经纪合同》,约定原告将五四路某大厦某单元出租给被告作办公使用。租期自2013年5月17日至2016年5月16日。月租金第一年为3200元/月,第二年为3300元/月,第三年为3400元/月。房租每月16日前支付,逾期支付租金要支付滞纳金。任何一方如需提前终止本契约,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并赔偿另一方相当于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纳了6400元租赁押金并对诉争屋进行了拆除推拉门等简单装修。2014年9月12日左右,被告发现诉争租赁屋漏水,遂通知原告前来维修。
原告安排工人于9月27日前后将房屋维修完毕。但地板漏水导致了一些墙壁存在斑驳、墙面脱落的情况,双方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协商解决未果,后被告以此为由拒绝交纳2014年10月、11月的租金。
2015年1月21日,被告以短信方式通知原告下个月被告不再承租诉争屋,租赁到2015年2月16日。自2015年2月16日起,被告未向原告交纳房租并搬离诉争屋。但原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拒绝返还被告交纳的租赁押金。
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4月28日办理了房屋设备、钥匙等交接手续,被告交还了房卡,并将拆除的抽油烟机寄放至中介处并通知原告前来领取。诉争房屋2015年2月到4月的物业费及电公摊费系原告自行交纳。之后,原告向法院起诉。
2015年7月10日,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福建某评估公司对修复费用进行评估,报告估计修复价格为2450元。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租赁经纪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提前一个月通知原告解除租赁合同,符合双方的约定,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金至2015年2月16日,此外还要向原告支付一个月的租金3300元,作为违约赔偿金。
2015年2月16日起,被告即搬离诉争房屋并要求原告办理交接手续,故其不应承担2015年2月16日之后的租金。因诉争屋漏水需要维修,影响了对租赁物的使用,故原告应相应减少维修期间的租金。
诉争屋维修完毕后,虽然墙面存在一些瑕疵,但不至于完全影响被告使用,且被告亦未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故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2014年10月、11月的租金。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金共计4950元(3300元×2-1650元)。因被告并非故意不交纳2014年10月、11月的租金,且在此期间内一直积极与原告协调诉争屋漏水的问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装修经过原告同意,故应赔偿房屋装修的修复费用2450元。
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从方便经济的角度出发,原告本应采用要求被告恢复原状的方式,但原告坚持要求被告赔偿修复费用,故该鉴定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戴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签订的《房地产租赁经纪合同》已解除;被告应向原告戴某某支付其所欠的租金495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3300元;向原告支付装修修复费用;同时判决戴某某返还租赁押金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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