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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玩“砸仗”致人八级伤残 监护人赔4.25万

2016-07-13 09:02:10  来源:福州日报
  

  福州日报7月13日讯(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詹友捷)近日,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小郑下午放学后与一年级学生刘某、吴某互相用小砖头、小土块等砸掷对方,被刘某投掷的砖块砸中右眼,经司法鉴定,受害人八级伤残,右眼完全失明。因索赔未果,小郑的父母将刘某、吴某告上法庭。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郑受伤因何人行为所致,谁对小郑受伤害承担责任。由于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且各方互掷小砖头等物较为混乱,查明案件事实存在困难,因而在诉讼中,需要适用有关的举证责任规则以确定当事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处的举证责任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负担的提供证据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没有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则将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7款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刘某、吴某与小郑互掷小砖头等物,其行为均具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可能性,而小郑最终受伤也确与互掷行为存在因果联系,因而刘某、吴某属于此条中所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由刘某、吴某分别就其行为与小郑右眼受伤这一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终结合案件情况,法院认定刘某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的证据的盖然性规则,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和各自举证情况综合分析,认定刘某砸小砖头的行为与小郑右眼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判决刘某父母赔偿小郑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2500元。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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