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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调整 

2016-06-19 07:59:39  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晚报6月19日讯(记者 李晖) 记者昨日获悉,市医保中心近日下发通知,2015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2478元,根据有关规定,从今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我市将对全市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进行调整。

  据通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644.55元,最高不超过15619.50元;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123.90元,最高不超过15619.50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3644.55元,按10%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为364.46元;退休人员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月补缴基数为3123.90元,按10%的费率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补缴金额为312.39元。

  记者还了解到,市医保中心原委托受理医保结算单位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地址变更,搬迁至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130号园林大厦13楼,中心异地(上海)就医服务平台也随迁至新址,相关服务流程及联系方式均未变更。市医保中心提醒市民,即日起,异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在上海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前往新址办理异地(上海)就医结算,服务时间为每周四9:0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不顺延)。

  另悉,记者昨日获悉,市医保中心近日对晋安区宜心堂药房、福建永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州第二十九分店、晋安区九九红医药商店等3家药店将食品套用其他项目刷卡结算的行为进行查处,给予上述药店各扣3分并暂停医保结算1个月的处理。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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