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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严惩八种“医闹”行为 伤害医务人员或担刑责

2016-06-02 09:11:23  来源:海峡都市报
  

  八种“医闹”行为

  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

  三、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遗体,影响医疗秩序;

  四、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五、公然侮辱、谩骂、诋毁、恐吓医务工作人员;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七、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医疗机构怎么办

  一、听取患方意见,向其告知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方法和程序,回答相关咨询和疑问,引导其依法解决纠纷;

  二、告知病历复印、封存的有关规定;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告知有关尸体处置的规定;

  四、必要时组织专家会诊,并将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

  五、需要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措施,并迅速向所在地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告知医调委;

  六、配合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和医调委做好调查取证和纠纷处理工作。

  公安机关怎么办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甄别现场闹事人员身份,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

  三、依法查处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等扰乱医疗秩序的,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处理;

  五、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处置医闹不力追责

  《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医疗纠纷激化,引发重大案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干预协商、调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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