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资金困难还不起房贷 银行二审获优先受偿权
2016-05-25 09:44:03 来源:福州晚报
法官释法:
抵押权预登记房产应优先保护银行权益
福州中院民庭的法官认为,在商品房已具备物权登记条件,但购房人拒不协助办理的情况下,银行能否对商品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法院针对此类案件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严重。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关于“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此类商品房已具备物权登记条件且已交付使用,应认定为属于购房人的财产,客观上应作为其责任财产进行处置。
其次,案涉商品房已具备不动产抵押登记条件,但购房人却拒不办理,已违反抵押合同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赋予债权人对案涉房产优先权,有利于遏制违约失信行为。
再次,当商品房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时,购房人怠于办理登记,本质上属于购房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参照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而视为条件已成就,即债权人行使优先权的条件因义务人恶意阻却而依法视为已成就。
因此,在具备物权登记条件的情况下,购房人有义务协助贷款银行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开发商也应当督促购房人办理抵押登记。在购房人拒不办理而导致抵押登记无法完成的情况下,为维护交易安全和合同稳定,应当允许债权人对抵押房产的处置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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